赵小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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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865号案件名称
赵小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小毅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865号被执行人赵小毅,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赵小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小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赵小毅缴纳罚金4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毅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到韩城市XX房XX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毅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赵小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毅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到被执行人赵小毅所在村组进行调查,查明XX村XX户,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审 判 员 王建玲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小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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