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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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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865号
  • 案件名称

    赵小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小毅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865号被执行人赵小毅,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赵小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小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赵小毅缴纳罚金4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毅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到韩城市XX房XX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毅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赵小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毅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到被执行人赵小毅所在村组进行调查,查明XX村XX户,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审  判  员   王建玲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小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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