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风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29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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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70号案件名称
吴风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风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929执470号被执行人:吴风凯,女。杨登梯与黄远兵、吴风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328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风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吴风凯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风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被执行人如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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