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超、胡玉堂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7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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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7195号案件名称
孟庆超、胡玉堂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孟庆超;胡玉堂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7195号 原告:胡玉堂,男,汉族,1995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孟庆超,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胡玉堂与被告孟庆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胡玉堂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玉堂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书 记 员 杨俊诚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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