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科峰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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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402号案件名称
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科峰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余盈;张科峰;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402号 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PTX6。法定代表人:吕育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张科峰,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余盈,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科峰、余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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