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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科峰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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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40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科峰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余盈;张科峰;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402号 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PTX6。法定代表人:吕育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张科峰,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余盈,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科峰、余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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