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立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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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9121号案件名称
鄂立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鄂立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9121号原告:鄂立青,女,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东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大西路291号。原告鄂立青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鄂立青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鄂立青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郭丝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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