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上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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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532号案件名称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上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上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上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官鲤公寓1号公寓02单元0413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经理。本院在执行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上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终550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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