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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鹏、李树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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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31号
  • 案件名称

    郭艳鹏、李树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郭艳鹏;李树吉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31号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96年11月1日出生,住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江淮商务车一辆(车牌号:鲁AXXXXX),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数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某某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在榆林市XX房XX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的骐铃牌车一辆(车牌号:冀HXXXXX),该车辆查无下落,暂无法处置。8.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款1800元,已上缴国库。9.本院依法已没收作案工具江淮商务车一辆(车牌号:鲁AXXXXX),上缴国库。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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