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娇美、唐茂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3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387号
  • 案件名称

    唐娇美、唐茂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娇美;唐茂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387号申请执行人:唐娇美,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被执行人:唐茂,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娇美诉被执行人唐茂离婚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茂名下有房产、车辆。现申请执行人唐娇美诉被执行人唐茂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为长期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3387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唐茂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学审判员 胡 婷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