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锋、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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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771号案件名称
黄建锋、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黄建锋;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77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蓬涌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YE31307。经营者:黎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霞,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锋,男,生于1987年6月23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被告: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HGXY22。法定代表人:史超飞,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因与被告黄建锋、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30日,本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胡冰霜书 记 员 申元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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