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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聚、张长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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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22号
  • 案件名称

    郭文聚、张长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郭文聚;张长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郭文聚,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皇路店镇。被执行人:张长群,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张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长群应支付欠款13816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郭文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长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张长群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长群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长群名下无存款。2、被执行人张长群名下无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张长群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但无法控制。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长群名下无房产。四、对被执行人张长群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五、已发布悬赏公告对张长群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六、对被执行人张长群周边人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张长群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当事人约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长群有继续向郭文聚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不服本裁定的,应当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允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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