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贝红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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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47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贝红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贝红卫;赵辰辰;沈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一道街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556709333。负责人:杨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红卫,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辰辰,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丽,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负责人:赵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系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红卫、赵辰辰、沈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中,辽A×××××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沈丽、驾驶人赵辰辰,均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进一步查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免责条款是否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后,依法进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田 华审 判 员 华 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美琪书 记 员 陈 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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