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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改平与王生录,王雪梅,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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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915号
  • 案件名称

    高改平与王生录,王雪梅,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生录;王雪梅;王鹏;高改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915号 原告:高改平,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告:王生录,又名王五,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告:王鹏,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系被告王生录之子。被告:王雪梅,女,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原告高改平诉被告王生录、王鹏、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高改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改平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高改平承担。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瑞 雪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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