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改平与王生录,王雪梅,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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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915号案件名称
高改平与王生录,王雪梅,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生录;王雪梅;王鹏;高改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915号 原告:高改平,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告:王生录,又名王五,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告:王鹏,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系被告王生录之子。被告:王雪梅,女,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原告高改平诉被告王生录、王鹏、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高改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改平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高改平承担。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瑞 雪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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