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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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019号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石斌;赵学香;石慧祥;薛瑞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019号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委托代理人李升。被告陈龙,男,汉族。被告石斌,男,汉族。被告赵学香,女,汉族。被告石慧祥,男,汉族。被告薛瑞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石斌、赵学香、石慧祥、薛瑞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君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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