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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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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01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石斌;赵学香;石慧祥;薛瑞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019号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委托代理人李升。被告陈龙,男,汉族。被告石斌,男,汉族。被告赵学香,女,汉族。被告石慧祥,男,汉族。被告薛瑞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石斌、赵学香、石慧祥、薛瑞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君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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