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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7刑终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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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刑终277号
  • 案件名称

    朱红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红叶
  • 案件缘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277号原公诉机关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红叶,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侯汉章,广东国鼎(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红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粤078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红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朱红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红叶在其位于开平市的住家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事业单位证件并出卖共获利19456.42元。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朱红叶伪造“警察证”、“离婚证”、“行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国家机关印章约130余个、伪造“中山大学”等事业单位印章约120余个。被告人朱红叶于2020年12月4日被抓获,民警在其家中缴获伪造的证件成品62件,用于伪造证件的印章、证件半成品及工具等一批。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明细,被告人朱红叶的供述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红叶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朱红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红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禁品应分别予以上缴国库或没收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红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朱红叶违法所得19456.42元,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打印机1台、激光打印复印扫描机1台、激光打印机1台、过塑机1台、喷墨打印机1台、晒版机1台、电脑主机1台、黑色U盘1个、银色U盘1个、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动切纸刀1把、切卡机1台、手钳钢印架1个、银行卡1张、碎纸1堆、收据1张、印章胶纸11张、假冒证件62件、印章(红色塑料制品、面有盖印)90个、印章(红色塑料制品、面无盖印)74个、圆形白色凹凸印148组、四方形黄色凹凸印1704个、圆形黄色凹凸印498个、假冒学生证半成品383本、假冒毕业文凭半成品614本、假冒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半成品692本、假冒结婚证及离婚证半成品390本、假冒户口本半成品106本、假冒军官证及军校文凭半成品94本、假冒各类国家部门出具的证明半成品195本,予以没收销毁。上诉人朱红叶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辩护意见称:朱红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均没有意见,其在一审庭审中的意见是基于在对法律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对罪名、量刑所提出的个人看法,并非不愿意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对两罪的量刑均过重,决定执行刑罚亦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认定朱红叶认罪认罚,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朱红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对上诉人朱红叶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综合上诉人朱红叶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罚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红叶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朱红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朱红叶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禁品应分别予以上缴国库或没收销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进文审 判 员 黄凤珍审 判 员 杨魏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简 爽书 记 员 余晓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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