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赵炜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92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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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43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赵炜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赵炜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9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住所汽车产业开发区。负责人:柴晓秀,女,1971年12月3日。委托代理人:周宇,女,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炜全,男,1985年10月11日生,住山东省莱西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炜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21)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赵炜全名下位于汽车产业开发区车城花园小区8号楼,权利证号:201512150626,丘地号:XXX-6(710)房屋一套,本院2021年4月30日委托拍辅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因该房屋需进行强制腾迁,本院已多次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取得联系要求其协助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发送通知书,限期于2021年9月10日前于法院取得联系并协助法院继续执行,逾期视为你方暂不要求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置。自通知发出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协助,视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暂不申请法院处置该财产。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措施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鉴于被执行人赵炜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92执4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多娇审判员 刘增亮审判员 王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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