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熙凤、于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61号
  • 案件名称

    程熙凤、于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程熙凤;于向东;李元龙;李树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61号申请人:程熙凤,女,汉族,1968年11月1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于向东,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生,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李元龙,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李树波,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生,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程熙凤申请执行于向东、李元龙、李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熙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7000元,执行费90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于向东、李元龙、李树波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李元龙、李树波账户存款,现三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于向东、李元龙、李树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程熙凤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李元龙、李树波的银行存款可扣划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熙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