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仁礼、常万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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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324号案件名称
田仁礼、常万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田仁礼;常万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田仁礼,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钟山中路257附24附1号。被执行人:常万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田仁礼申请执行常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常万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仁礼到期的借款70000元。被执行人常万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仁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仁礼与被执行人常万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万强已兑现40000元,余款30000元在2022年1月30日前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田仁礼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132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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