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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修忠、李良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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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144号
  • 案件名称

    马修忠、李良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修忠;李良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144号原告:马修忠,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马修忠与被告李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马修忠诉称:2011年期间,原告名下坐落在云龙区的住宅,因和平路XX工程拆迁,被告负责拆除工作,原告通过朋友介绍,将原告住宅的拆迁补偿事宜,委托被告办理。2016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马修忠人民币壹拾玖万元(190000元),注2011年和平路XX房屋拆迁款”,此后,每年原告或通过朋友多次向被告催要拆迁款,至今未果。2011年12月12日,被告已将该拆迁款领取自用。马修忠请求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拆迁款19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的银行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李良系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干警朱微微的父亲。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该院对本案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李良系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干警朱微微的近亲属。为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宋新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晨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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