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王斌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503执恢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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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恢98号案件名称
王斌、王斌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斌;王斌;朱贵;朱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3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朱贵,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兴中路6号巷,身份证号:622821198805062719。被执行人:王斌,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州区下庙镇王巷村三小巷村,身份证号:61052119860707301。申请执行人朱贵与被执行人王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陕05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投资款5万元;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斌去向不明,其银行账户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其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60RM7的车辆登记信息,在首次执行中已于2020年3月11日对该车辆户籍予以查封、在渭南市华州区不动产登记局无房产登记、无工商登记。本院已对王斌本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首次执行中已将王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仍在失信期内),申请人亦未提供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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