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霞、杨丽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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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732号案件名称
冉霞、杨丽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冉霞;杨丽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冉霞,女,1988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杨丽仙,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本院在执行冉霞与杨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丽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冉霞借款本息人民币1059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冉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杨丽仙银行存款可控金额不足20.00元。杨丽仙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在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杨丽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丽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冉霞进行了约谈,冉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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