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建国、舒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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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85号案件名称
舒建国、舒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舒建国;舒建国;朱小锋;朱小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柳枝镇新拾新型农村社区北拾村三组026号。被执行人:舒某某,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西关街道。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舒某某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及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舒某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对查明的银行存款10714元采取划拨措施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因另案采取了查封措施。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舒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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