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波、武保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2执异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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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执异79号案件名称
刘艳波、武保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艳波;武保生;桦甸市鸿辉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桦甸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2执异79号案外人:桦甸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周玲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艳波,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武保生,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鸿辉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武保生。在本院执行刘艳波与武保生、桦甸市鸿辉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桦甸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提取被执行人桦甸市鸿辉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处的红砖款209300元、冻结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吉0282执异43号执行裁定,驳回桦甸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桦甸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了(2021)吉02执复95号裁定:“一、撤销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桦甸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桦甸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桦甸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桦甸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 爽审判员 李文红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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