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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梁代彪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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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2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梁代彪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梁代彪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施秉县城关镇云台路(光明酒店)。法定代表人陈世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代彪,女,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本院受理的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代彪支付令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督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被申请人梁代彪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正常利息及逾期罚息23430.52元,本息合计73430.52元;2020年8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计算至结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申请费54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因梁代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代彪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3民督3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胜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龙雪梅书 记 员 赵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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