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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涛等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7执3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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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京0117执3769号
  • 案件名称

    孙海涛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孙海涛;北京诚誉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7执3769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涛,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诚誉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4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8FR70T。法定代表人:王银强,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海涛与被执行人北京诚誉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誉鸿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京0117民初49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海涛于2020年1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诚誉鸿泰公司置备该公司自2016年9月23日至2020年8月15日止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孙海涛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姚园村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会议室;2.置备该公司自2016年9月23日至2020年8月15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孙海涛查阅,查阅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姚园村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会议室。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被执行人未到庭;2.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到被执行人办公地调查情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将积极履行;3.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与双方当事人电话确认履行义务情况,于2021年5月19日与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履行情况,被执行人诚誉鸿泰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诚誉鸿泰公司现存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已经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复制,关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法院可以向诚誉鸿泰公司的负责人杨同询问。申请执行人一方表示,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派财务人员携带部分材料到达指定地点以供查阅、复制,但材料不全,且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均不符合财务规范要求。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诚誉鸿泰公司的负责人杨同核实情况,其表示已经按照判决要求将现存材料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公司没有保存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申请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应知晓相关内容。后本院经查阅被执行人诚誉鸿泰公司的工商档案,复印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其工商档案中的诚誉鸿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记录。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并表示已将其现存的判决书要求提供的材料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复制;本院亦将查询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记录送达申请执行人。虽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全且不符合财务要求,但该案在审判阶段为缺席审理,对相关材料是否存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及其存放地点、相关内容等均未能核实确认,亦未在判决书中明确需要提供的材料的详细情况,执行阶段无法对材料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认定,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京0117民初49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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