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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鑫、荀凯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1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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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1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韩鑫、荀凯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韩鑫;荀凯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41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荀某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甲,(系原告荀某某之妻),住陕西省XX城县。被申请人:韩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乙,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荀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陕0526民初41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韩某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荀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荀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某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9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俊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琦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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