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来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03民初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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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民初86号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来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来柿;汪兴东;程国良;陈丽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03民初86号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杜可九,董事长。被告:谢来柿,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兴东,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程国良,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陈丽华,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来柿、汪兴东、程国良、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计3934元,由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俞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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