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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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573号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573号原告:张国华,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插旗街453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59264845U。负责人:龙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广成,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张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国华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华负担。 审 判 员 何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洪书 记 员 张艳迪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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