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芳、李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2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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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23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月芳、李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月芳;李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月芳,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君,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芳与被执行人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泽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8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茜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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