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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杨俊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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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86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杨俊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杨俊锋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8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住所地禹州市滨河大道东段与郑平路交叉口。负责人:程亚沛,系该行行长。被告:杨俊锋,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7日,住禹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与被告杨俊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缺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刘龙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文正书 记 员 闫如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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