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杨俊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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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86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杨俊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杨俊锋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8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住所地禹州市滨河大道东段与郑平路交叉口。负责人:程亚沛,系该行行长。被告:杨俊锋,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7日,住禹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与被告杨俊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缺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刘龙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文正书 记 员 闫如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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