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万铭、邵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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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万铭、邵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徐万铭;邵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赵志刚;柯建中;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万铭(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徐万铭),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邵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得丰市场云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63298183Y。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志刚,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柯建中,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杨家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63262746K。法定代表人:黄战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万铭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赵志刚、柯建中、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赵志刚、柯建中、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万铭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新邵县酿溪镇杨家奇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新国用(2009)第××号、面积:82998.2平方米》,被执行人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对(2021)湘0502执471号查封该土地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正在审查当中。另被执行人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1年6月21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新邵中天镁业有限公司、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予以受理。执行中查明,2021年8月19日,新邵县国土自然资源局根据2021年7月18日新邵县信访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文件(政府会议纪要),注销新他项(2012)押字第15号。综上所述,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2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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