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钢铁、杨瑞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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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34号之三案件名称
尹钢铁、杨瑞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尹钢铁;杨瑞芳;刘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尹钢铁,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瑞芳,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中方县。被执行人:刘雅,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中方县。本院在执行尹钢铁与杨瑞芳、刘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按照申请执行人尹钢铁的申请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雅的工资,因工资每月累计属于长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钢铁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恢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赵振华审 判 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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