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汉森创展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甘0502执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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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甘0502执1540号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汉森创展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汉森创展实业公司;邵华;韩晓军;缑娟娟;杨向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甘0502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李龙,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唐荣,甘肃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汉森创展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路秦州区。法定代表人: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华,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韩晓军,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缑娟娟,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杨向飞,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甘肃汉森创展实业公司、邵华、韩晓军、缑娟娟、杨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0)甘0502执15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49万元及利息529336.50元共计3019336.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10月9日、12月9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四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甘肃汉森创展实业有限公司、邵华、韩晓军、缑娟娟名下无证券、保险、银行存款、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2020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向飞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路280号春泰公司住宅小区6幢商业1层102室商铺一处。2021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再次评估,该标的物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目前尚未决定是否接收该房产。2021年8月17日,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3019336.50元。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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