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红、钟玉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9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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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19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建红、钟玉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建红;钟玉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红,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钟玉明,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张建红与钟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0192民初2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9175元及诉讼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豫A×××××汽车一辆,已于2021年9月10日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贰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于2021年7月16日委托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寻找、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于2021年9月1日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五、于2021年9月2日向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于2021年9月7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六、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垚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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