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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田顺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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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346号
  • 案件名称

    张千、田顺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千;田顺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张千,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田顺强,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600.00元、诉讼费25.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44.26元,尚欠案款被执行人田顺强至今未履行。经查,田顺强在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中心、工商总局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尚未找到被执行人田顺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顺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千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王维强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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