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张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恢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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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恢591号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张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张晓;曹礼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住所地简阳市新星乡月亮街1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656796473。负责人:蒋冬,主任。被执行人:张晓,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曹礼华,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晓、曹礼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另案【(2021)川0180执恢590号】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曹礼华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的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3、0××4、0××5、0××6、0××7、0××8、0××9号),因本院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付安静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其下达拘留决定。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130000元未履行,执行费40846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陈军辉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住所地简阳市新星乡月亮街1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656796473。负责人:蒋冬,主任。被执行人:张晓,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曹礼华,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晓、曹礼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另案【(2021)川0180执恢590号】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曹礼华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的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3、0××4、0××5、0××6、0××7、0××8、0××9号),因本院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付安静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其下达拘留决定。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130000元未履行,执行费40846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陈军辉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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