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行、户传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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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11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行、户传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行;户传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1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139号。负责人:张文学,该行行长。被告:户传玉,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行与被告户传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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