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24司惩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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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司惩42号案件名称
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开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川0524司惩42号被罚款人:杨开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肖小舟申请执行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杨开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罚款人杨开明罚款20000元,限于2021年9月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川0524司惩42号被罚款人:杨开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肖小舟申请执行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杨开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罚款人杨开明罚款20000元,限于2021年9月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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