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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24司惩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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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司惩42号
  • 案件名称

    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开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川0524司惩42号被罚款人:杨开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肖小舟申请执行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杨开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罚款人杨开明罚款20000元,限于2021年9月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川0524司惩42号被罚款人:杨开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肖小舟申请执行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杨开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罚款人杨开明罚款20000元,限于2021年9月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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