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赣榆县鑫龙纸箱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706执恢16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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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706执恢16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赣榆县鑫龙纸箱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赣榆县鑫龙纸箱厂;连云港邦斯迪饲料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龙;董叔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06执恢1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299640-1,住所地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章少良。被执行人:赣榆县鑫龙纸箱厂,组织机构代码67896489-0,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一沟村。法定代表人:董叔龙。被执行人:连云港邦斯迪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53203-4,地址赣榆区城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龙。被执行人: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8118-0,地址海州区海宁中路8-1号楼合18-2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被执行人:陈龙,男,住赣榆区。被执行人:董叔龙,男,住赣榆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赣榆县鑫龙纸箱厂、连云港邦斯迪饲料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龙、董叔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经调查拟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但是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机器设备存在其他在先登记的抵押,需要进一步核查,暂不宜继续处置。冻结被执行人赣榆县鑫龙纸箱厂在案外人处的租金收入,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永峰审 判 员 杜秀丽审 判 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纪元书 记 员 田 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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