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媛、青岛品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恢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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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恢722号案件名称
李秀媛、青岛品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秀媛;青岛品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恢72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媛,女,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品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工业园安福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94NBXJ。法定代表人:王金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媛与被执行人青岛品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20年11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176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0281执恢72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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