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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宴权、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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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706号
  • 案件名称

    史宴权、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史宴权;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706号申请执行人:史宴权,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刘畅,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CJMTY40,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法定代表人:梁利娟。申请执行人史宴权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案(2020)苏0281民初1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应赔付史宴权交通事故损失626747.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十四辆,但均未能扣押到案。三、本院委托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因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史宴权,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史宴权未能提供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于已查封的车辆因未能扣押到案无法处置,此外,未查找到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史宴权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峥莉审 判 员 闵永刚审 判 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培银书 记 员 陆海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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