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士秀、何绵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9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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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912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士秀、何绵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胡士秀;何绵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士秀,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何绵超,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士秀与被执行人何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291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汤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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