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文强、徐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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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055号案件名称
耿文强、徐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耿文强;徐相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055号原告:耿文强,男,汉族,1995年8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徐相杰,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强与被告徐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耿文强负担。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耿 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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