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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李选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2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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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2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李选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李选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桃江县。负责人:徐国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波,女,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选平,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22民初3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选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选平偿还借款本金276913.74元,利息30595.77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2000元,合计309509.51元;支付2019年11月5日起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5元、诉讼保全费1990元。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受理。2021年3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选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3月6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23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李选平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选平保险类财产和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选平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工商系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发现被执行人李选平名下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竹业城C1栋(权证号码:00036207)门面两间,均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经权衡,并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形成合意,向本院要求不处置该门面。经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到,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或收益,居住在上述抵押门面中,尚欠债务较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急性心股梗、高脂血症入院治疗中。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选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3日止,被执行人李选平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李选平偿还借款本金276913.74元,利息30595.77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2000元,合计309509.51元;支付2019年11月5日起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5元、诉讼保全费1990元,执行费4615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选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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