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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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798号案件名称
大连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启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798号原告:大连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94424002B。法定代表人:刘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云,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启军,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住瓦房店市/div>原告大连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大连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大连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侯代令书 记 员 连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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