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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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1923号案件名称
唐文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文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1923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1号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66323161P。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栋,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文英,男,1964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40203271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唐文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7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勤绪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董亚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 官助 理 胡冰霜 书 记 员 申元春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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