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科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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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160号案件名称
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科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科跃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3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驸马联合4组120号。法定代表人:周子伟,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凌鑫,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科跃,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科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俊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需追加有关当事人参与诉讼,以核实案件相应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文钧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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