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达、大连金海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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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688号案件名称
李恒达、大连金海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恒达;大连金海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李恒达,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金海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霍成君。李恒达与大连金海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大连金海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恒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金海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大连金海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金海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成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李恒达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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