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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敬秋、崔宁波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03执保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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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03执保238号
  • 案件名称

    杜敬秋、崔宁波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滨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杜敬秋;崔宁波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03执保238号申请人:杜敬秋,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崔宁波,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申请人杜敬秋与被申请人崔宁波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房产一套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85000元,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崔宁波名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保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共计85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耿梦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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