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敬秋、崔宁波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03执保2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603执保238号案件名称
杜敬秋、崔宁波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杜敬秋;崔宁波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03执保238号申请人:杜敬秋,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崔宁波,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申请人杜敬秋与被申请人崔宁波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房产一套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85000元,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崔宁波名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保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共计85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耿梦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陆军、孟天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243号 下一篇 杨志兰与李玉华、王天凯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63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