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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光强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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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220号
  • 案件名称

    边光强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边光强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220号被执行人边光强,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6月1日,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0601XXXX,沅江市泗湖山镇XXXXXXXXX。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边光强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一、被告人边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二、对被告人边光强违法所得xxxx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边光强未履行判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就罚金xxxx元、违法所得xxxx元,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2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 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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