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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法院、侯明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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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165号
  • 案件名称

    新乡县人民法院、侯明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县人民法院;侯明岩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县人民法院,地址:新乡县府前街。被执行人:侯明岩,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获嘉县。关于新乡县法院执行侯明岩罚金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721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人侯明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32年6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侯明岩退赔被害人杜习伟235200元、退赔被害人王龙格152250元、退赔被害人王斌87500元、退赔被害人黄振兴751300元、退赔被害人李永世288200元、退赔被害人周煜琦410760元、退赔被害人方宝150000元、退赔被害人裴胜超150000元、退赔被害人陈秀杰12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人在监狱,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执行。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研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11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侯明岩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凯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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